106懷恩陳玲基金會清寒助學金申請辦法

106年臺北市高、國中學校學生
基金會「人間有愛,助學無礙」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宗旨:為發揚財團法人懷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陳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長期關注教育精神,特別設立臺北市高、國中學校學生助學金,以資助低收入戶(清寒戶)學生,鼓勵其積極進取、敦品勵學,並促進本市文化教育之發展。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懷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陳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承辦單位: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
四、獎助對象與金額:
就讀於臺北市國、高中職(含進修部)低收入戶(清寒戶)學生,共計二百名(含身心障礙學生名額至少20名),每名新台幣五千元整。(每間學校1~2位名額)
五、申請條件:
(一)上學期學業成績75分以上,無懲處紀錄,富有上進心者。
(二)由校方推薦,不接受個人申請。
六、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6年4月14日(星期五)截止。(郵戳為憑)
七、公布時間:民國106年4月28日,在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網站公布。
八、申請方式:於規定時間內由學校推薦用通訊方式申請,請備妥下述資料並填妥申請表格(可至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網站自行下載申請辦法、申請表格),掛號寄送至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活動組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高、國中學校學生助學金」)。
(一)填具申請表(含收據)1份。
(二)自傳(六百字以內) 1份。
(三)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及獎懲紀錄證明書1份(高一新生請提供國三獎懲紀錄)。
(四)學生證影印本或在學證明1份。
九、評選方式:由救國團臺北市團委會聘請專家學者暨實務工作者組成評選委員會評審之。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恕不退還,請自行斟酌使用影本。
(二)影本文件需經學校經辦人員確認無誤後,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經辦人職章』,若未依規定附上核章,則視為無效件。
(三)舉行頒獎會時,須由得獎人親自出席並立據受贈(收據請與申請表一併繳交)。
(四)頒發日期為106年5月12日星期五上午09:30,地點於台北國賓飯店二樓國際廳。
十一、申請表寄送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20巷16號
十二、本業務洽詢專線:02-8509-1119分機33李明潔小姐
十三、本實施辦法經主、承辦單位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